随着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显示出发展生机与潜力,已成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于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类型,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态。其主要实施者就是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理事长、产业化龙头企业法人代表等"领办人",属于新型职业农民范围,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个体形态。随着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显示出发展生机与潜力,已成为中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
1、以市场化为导向 自给自足是传统农户的主要特征,商品率较低。在工业化、城镇化的大背景下,根据市场需求发展商品化生产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育的内生动力。无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都围绕提供农业产品和服务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以专业化为手段 传统农户生产"小而全",兼业化倾向明显。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提高和分工分业发展,无论是种养、农机等专业大户,,还是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集中于农业生产经营的某一个领域、品种或环节,开展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
3. 以规模化为基础 受过去低水平生产力的制约,传统农户扩大生产规模的能力较弱。随着农业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提高和基础设施条件改善,特别是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后释放出土地资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谋求较高收益,着力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规模效益。
4. 以集约化为标志 传统农户缺乏资金、技术,主要依赖增加劳动投入提高土地产出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资金、技术、装备、人才等优势,有效集成利用各类生产要素,增加生产经营投入,大幅度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传统农户的关系
1.大量的传统农户会长期存在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传统农户是农业基本经营单位。因此,不能因为强调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试图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全取代传统农户,这是一个误区。此外,这些小规模农户存在先天不足,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在我国农业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农业兼业化和农民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快的过程中,传统农户的弱势和不足表现得更加明显。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也要大力扶持传统农户,这不仅是发展农村经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而且是稳定农村大局、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新型主体和传统农户相辅相成 新型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不同,前者主要是商品化生产,后者主要是自给性生产。两者尽管有一定的竞争关系,但更有相互促进的关系。新型主体发展,尤其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可以对传统农户提供生产各环节的服务,推动传统农户生产方式的转变。与此同时,传统农户也可以为合作社、龙头企业提供原料,成为其第一车间。在发展中,特别是在扶持政策上,对传统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并重,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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